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申10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沙河口区西北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604760。
法定代表人:李永发,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沙河口区联合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76407F。
法定代表人:蔡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丽,女,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丽明
审判员 董 卫
审判员 苍 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