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民初327号
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姗姗,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海辉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李作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民,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744元,由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