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6047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供销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期华北路9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9691152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供销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13民初62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36493.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本案执行费348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
经工作,被执行人大连供销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大连供销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以后有能够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