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2民初1062号
原告:***,男,汉族,桃山林业局桃山中学退休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