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明珠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明珠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明珠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石道街254-2-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馨。
被执行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3号2512室。
法定代表人鄯燕军。
本院在执行大连明珠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1240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宗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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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铁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