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5271号
申请人: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48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永利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3)沪0107民初52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浙***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5,207.03元,并已执行。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以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5,207.03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