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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5271号 申请人: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48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永利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3)沪0107民初52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浙***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5,207.03元,并已执行。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以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5,207.03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