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5271号之一 原告: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48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永利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