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1166号 申请人:***,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辽宁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050792528B。 法定代表人:江景国。 被申请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百官街道永利大厦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10317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海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安二路6号乙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P8EAY9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辽宁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骏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购买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337021300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骏置业有限公司存款3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9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