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5286号之一 原告: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37号5号楼1层119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百官街道永利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6元,减半收取计4,838元,保全费3,458元,两项合计8,296元,由原告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