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5286号之一
原告: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37号5号楼1层119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百官街道永利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6元,减半收取计4,838元,保全费3,458元,两项合计8,296元,由原告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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