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浙***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5286号 申请人: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37号5号楼1层119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华,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百官街道永利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87,629.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7,629.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458元,由申请人玖际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