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4599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1863449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百官司街道永利大厦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10317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2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42元,由无锡市安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月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