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3907号
原告:苏州**其烟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景山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022170619。
法定代表人:**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永利大厦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1031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其烟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其烟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其烟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