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14531号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天津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