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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12854号 原告:陈某,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洪某,总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