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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12844号 原告:施某,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洪某,总经理。 原告施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