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273号
原告:***,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绿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88号26层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绿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