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250号
原告:郑海,男,汉族,1957年3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绿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与被告大连绿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