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11502号
原告:***,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
被告:大连绿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绿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凌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