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绿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绿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11502号 原告:***,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 被告:大连绿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绿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凌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