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7477号
原告:**,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大连绿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88号26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7726618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绿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348元,但原告表明不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柳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