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3858号

原告: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12层22号。

法定代表人:曾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吉伦,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成,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83元,减半收取计17,541.5元,由原告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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