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1民初1274号之一
原告: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来分公司,住成都市蒲江县。
负责人:程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丹,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曾勤。
原告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来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095元,由原告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任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