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1执保101号
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来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西来镇两河村**。
负责人:程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
法定代表人:曾勤。
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来分公司根据本院(2020)川0131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4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川A×××R小型普通客车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的账户为10××××××219内的存款在8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大支行的账户为510××××××391内的存款在4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龙舟路支行的账户为230××××××013内的存款在8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四川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账户为500××××××014内的存款在4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五、对担保财产: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R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安自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骁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