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1执恢1544号
申请人:***拿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故依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岩松
代理审判员 付 拓
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单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