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大连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1执恢1539号
申请执行人:***拿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元普。
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修华。
申请执行人***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三终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0378.10元,收取执行费410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276278.10元。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晏生
审 判 员  田继亮
代理审判员  李 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