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终20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曾玉聪。
委托代理人颜诗树,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永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4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四川世纪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世纪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世纪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94元,减半收取21497元,由上诉人四川世纪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方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