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思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思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81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思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关于申请人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思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江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市思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都市思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成都市思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款本金人民币791019.6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0310元。
执行中,经查已禁止被执行人成都市思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成都市思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成都市思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市思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