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402执19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4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付工程欠款845393.4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14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