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402执恢98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4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付工程欠款845393.4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因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按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高消费,并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0月30日,本院依职权再次恢复执行本案,经查询,本案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14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