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4623号
原告:温江区金成架管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经营者:吴某。
被告: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
原告温江区金成架管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温江区金成架管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江区金成架管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 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建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