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7执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1号1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范斌。
被执行人:宝兴县熊猫家园民俗文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兴县穆坪镇两河口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邹烨。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7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即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兴县熊猫家园民俗文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除在灵关镇“××财富中心”项目××楼房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楼房未竣工且已整体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相关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现有楼房具备处置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辛安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