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财保35号
申请人:李成刚,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7月22日,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
申请人:***,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7月12日,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8月5日,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2月10日,四川省资阳市人,住资阳市雁江区。
被申请人: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四川省西昌市长安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2YC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李成刚、***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昌华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函,对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昌华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申请人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李成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 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