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3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
被执行人: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安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然,男性,1979年01月14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执行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其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能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联系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