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紫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与成都朴素电气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成都朴素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5101号之二
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亚路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张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友全,男,汉族,1958年4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原告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全友,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朴素电气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负责人:张启航,职务不明。
被告:成都朴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5层6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航,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高新区鑫益电器经营部,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866号C座二层202室。
经营者:游春燕,职务不明。
第三人:四川紫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大安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庞友钰,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朴素电气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成都朴素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新区鑫益电器经营部、四川紫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50元,减半收取772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梅锦瑶
审 判 员  谭 萍
人民陪审员  曾官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霍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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