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四海迈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5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31603673C。

被执行人:四川四海迈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345742755R。

梓潼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5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支付租赁费100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6900元;3、执行费1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4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四川四海迈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先进行对账核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川0725执59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宗久

审判员  马 波

审判员  刘晓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