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绵阳红方实业有限公司与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海悦润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1133号

原告:四川省绵阳红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长虹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方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荣,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改歌,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普明北路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赖鹏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绵阳海悦润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河边镇场镇div>

法定代表人:吕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王昌菊,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四川省绵阳红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海悦润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昌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省绵阳红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绵阳红方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绵阳红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70元,减半收取计13535元,由原告四川省绵阳红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恩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