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3财保24号 申请人: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方水镇***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2EQ7Y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西段6号1幢1**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31603673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494826.59元(开户行:建行绵阳剑南路支行,帐号:×××43)。申请人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绵阳剑南路支行帐号为×××43账户中的资金494826.59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994元,由申请人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