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油润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博飞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油润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博飞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诉讼代表人:谭光权,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与被上诉人江油润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重庆博飞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初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星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是恢复审理,不是新的诉讼;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润泽公司答辩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审查并终结审理完全正确;本案属于新的诉讼案件,不是对旧案的恢复审理;本案应由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博飞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绵民初字第115号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2014)绵民初字第115号案件已作结案处理。本案不是恢复审理,是新的诉讼。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渝0231民破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博飞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受理的时间是2017年7月10日,在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原审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金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