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丽江复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721民初1255号 原告: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1栋19楼1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228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该公司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现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丽江复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文笔路1号行政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78461889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丽江复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2023年10月13日,原告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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