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8民初1454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1幢5楼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盛世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花源镇森林大道660号21栋(-1)-2层。
原告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盛世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11元,由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