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304民初6175号

原告: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92号中福广场22层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05208469P。

法定代表人:刘坚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育英,蔡志超,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新度镇新度村1号一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7560179E。

法定代表人:翁国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生,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佐,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育英,蔡志超与被告海峡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生、马杰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海峡商贸公司返还***公司履约保证金8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海峡商贸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海峡商贸公司支付***公司工程款1190100元及利息(其中396700元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海峡商贸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7934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海峡商贸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海峡商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4日,***公司向海峡商贸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80000元。2013年11月20日,***公司通过投标与海峡商贸公司签订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海峡商贸公司将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D地块9#、10#楼及其地下室、室外的消防工程交由***公司承包施工。工程地点:莆田市木兰溪南岸海峡国际商贸城项目地,建筑面积约33703平方米,其中地下室约4382平方米,上部约29621平方米。承包范围按福州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经甲方确认的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D地块9#、10#楼及其地下室、室外的消防工程项目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图纸)进行施工,合同工期2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11月15日,具体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开工令》为准。工程按招标图总价包干方式,金额为3967000元,承包方式***公司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验收形式承包,工程质量达到各级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还约定材料设备、工程款支付、双方权利及义务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并按约组织队伍施工,现工程并已全部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按合同约定,海峡商贸公司应付***公司包干工程款为3967000元,已付款为2776900元,尚欠款1190100元。其中按合同约定,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14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80%,海峡商贸公司尚欠396700元未付。此外,海峡商贸公司还欠***公司履约保证金80000元未返还。***公司多次要求海峡商贸公司结算支付工程款,但海峡商贸公司虽口头应允,但均未实际解决。2018年6月4日,***公司律师代理单位委托福州市公证处对邮寄送达的结算材料进行保全公证,但海峡商贸公司收到材料后,仍不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公司与海峡商贸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已完成施工项目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公司有权要求海峡商贸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海峡商贸公司不按约办理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及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违约,其应承担支付***公司工程款1190100元及返还履约保证金80000元,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责任。

海峡商贸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里明确规定了计划竣工时间为2014年8月1日,实际上消防验收意见书是2015年4月20日才出由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已经造成了违约,违约责任可见合同的第十一条规定,延期造成答辩人对于部分业主延期交房;二、***公司所诉求的支付工程款1190100元及保证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合同第七条里有明确要求;三、***公司所提到的多次要求结算支付工程款,但均无法提供完备的竣工结算完整资料,即使***公司所提到的2018年6月4日委托福州公证处邮寄送达的结算材料进行公证,但是只是提供一份竣工结算报送总价纸质版及电子版,须按合同约定补齐相应的完整资料方可双方进入结算。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公司诉求。

***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企业信用信息》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海峡商贸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及海峡商贸公司应支付工程包干价3967000元约定;

证据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公司施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事实。

证据四:《汇款凭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公司向海峡商贸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80000元的事实;

证据五:《公证书》及配套材料复印件一组,以证明:***公司向海峡商贸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材料的事实;

证据六:(2017)闽0304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2018)闽03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公司有权再行起诉海峡商贸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

海峡商贸公司对***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证据一、二、四、六无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只能证明验收合格,不能证明交付使用;证据五真实性由法院认定,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材料并不是竣工结算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峡商贸公司对***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证实***公司向海峡商贸公司寄送函件、《竣工结算报送总价》(含工程量清单)、《发票》的事实,故本院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予以确认,至于寄送材料是否完整的问题,本院将在下述说理部分予以分析、认定。

海峡商贸公司围绕其抗辩观点,向本院提供《通知函》、《函告》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海峡商贸公司之前已通知***公司对已完成部分进行整改,但***公司没有进行整改。

***公司对海峡商贸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证据系海峡商贸公司单方出具,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公司没有收到材料;证据显示的是海峡商贸公司与物业的关系,也不能证明有实际消防整改的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峡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系单方制作,且不能证明***公司有收到该二份函件,故对海峡商贸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以及庭审陈述、举证、认证情况,本院认定本案主要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14日,***公司向海峡商贸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80000元,签署合同后,该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2013年11月20日,海峡商贸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就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D地块9#、10#楼及其地下室、室外的消防工程的施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1、承包范围:按福州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经海峡商贸公司确认的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D地块9#、10#楼及其地下室、室外的消防工程项目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图纸)进行施工,具体内容包括消防水部分、电气部分;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60天,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11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8月1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其中室外消防工程的计划竣工时间为2014年5月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开工令》为准;3、质量要求:各级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包消防验收通过;4、合同金额:采用招标图总价包干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本项目整体通过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招标图包干总价(即所有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内容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该合同价款除因暂定工程量的确定、设计变更或本合同所允许的调整外,不会因为人工费、货物价格或费率的变动等任何原因而有所调整)金额为3967000元;5、工程款支付:工程“单体/室外”全部完工系统调试完毕、联动调试合格并通过消防等相关政府主管部分验收合格后14日内,分别付至“已完成该部分合同价款的80%”;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经消防验收合格后,且结算审核完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保修期开始计算后两年,乙方妥善履行保修义务并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及乙方提交竣工记录图和操作及维修等手册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保修金无息支付给乙方;乙方在甲方付款前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6、工程保修:保修期二年,从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开始计算,保修金为结算金额的5%;7、履约保证金: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10%,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天支付给甲方合同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周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8、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负责核查并监督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乙方接到甲方的开工令后按时开工,工程质量符合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要求,包消防验收通过并承担应缴纳的各项费用;9、工程结算:乙方在完工验收后30个日历天内,应提供该工程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报告、竣工图纸、过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工程量计算式、套价文件等(含套价计量的电子文件);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甲方及监理要求办理结算手续或提供相关资料或测量要求办理结算手续或提供相关资料或测量完工工程量,所造成的结算推迟或其它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接到乙方合格的竣工资料及结算文件后三个月内办理结算;经甲方审定后的结算造价书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后,应返还一份给乙方,该结算书将作为乙方办理结算款项支付的有效依据之一,乙方应予以妥善保存,并在办理价款支付手续时出示其影印件;对于乙方因保存不善所造成的结算价款(亦含保修款)无法正常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0、违约责任:乙方如在合同履行期间,无故停工或延期的(含未通过消防验收),每延误一天,应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6个日历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剩余款项不再支付,并对本合同乙方已完成合格工程进行八折结算及付款,同时乙方应无条件在3天内将已完工程完整移交经甲方;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等等。合同签订后,***公司进场施工,涉案工程于2015年4月20日经验收合格,取得莆田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莆公消验字[2015]第0055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份。2018年6月4日,***公司通过福州市公证处向海峡商贸公司公证寄送了《关于要求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函》、《竣工结算报送总价》、《发票》、《消防验收意见书》,海峡商贸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签收了上述材料。案经审理,因双方对***公司是否已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意见不一,致诉讼。

另,***公司曾于2017年6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海峡商贸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80000元及支付工程款1190100元及利息,后经本院作出(2017)闽0304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以“涉案工程未经结算”为由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上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闽03民终3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峡商贸公司至今向***公司支付2776900元,占工程价款的70%(2776900元/3967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公司与海峡商贸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海峡商贸公司应分别在“***公司按要求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经消防验收合格后,且结算审核完后付至工程价款的95%”、“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周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可见,本案工程进度款(至95%)的支付及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均以工程结算为前提条件;又查,合同规定***公司在完工验收后30个日历天内,应提供该工程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报告、竣工图纸、过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工程量计算式、套价文件等,现涉案工程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公司应在该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结算资料以配合涉案工程的竣工结算,待结算审核后可向海峡商贸公司主张剩余工程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但***公司至今仅向海峡商贸公司寄送《关于要求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函》、《竣工结算报送总价》、《发票》、《消防验收意见书》四份材料,较之海峡商贸公司所要求具备的“材料报验、检验批、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材料差距较大,实难认定***公司已履行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之义务,故***公司诉求海峡商贸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80000元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而***公司诉求海峡商贸公司支付剩余30%的工程款1190100元,根据上述认定,虽然本案并未达到“付至工程款95%”的付款条件,但合同亦约定“工程全部完工系统调试完毕、联动调试合格并通过消防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14日内,分别付至已完成该部分合同价款的80%”,现案工程已完工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故海峡商贸公司应向***公司支付未付的进度款3967000元×80%-2776900元=396700元及自2015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于***公司诉求的其他工程款,则因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予以驳回。海峡商贸公司抗辩认为无法办理结算的原因在于***公司,虽然***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已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但作为合同相对方,海峡商贸公司仍应配合***公司完成竣工结算事宜,并就尚欠的材料予以明示,避免双方讼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96700元及自2015年5月4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20元,减半收取8410元,由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84元,由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述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嘉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郑家楠

书记员程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