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执3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92号中福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坚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1号。
法定代表人:翁国亮。
申请执行人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与(2018)闽0304执1187号执行案件均为确定被执行人给付金钱义务,执行对象为同一债务人即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9)闽0304执3313号一案合并在(2018)闽0304执1187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2019)闽0304执3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国宾
执行员  何国立
执行员  姚泽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