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龙欣(福建)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民初2351号
原告:**(福建)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仲曦,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磊,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肖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正、梁立彪,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92号中福广场22层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05208469P。
法定代表人:刘坚民,总经理。
原告**(福建)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78.2元,减半收取计7639.1元,由原告**(福建)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负担。
审判长  黄建平
审判员  吴清云
审判员  兰幼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思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