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警声吉晟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2民初981号
原告:福建警声吉晟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9839883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0520846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福建警声吉晟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警声吉晟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警声吉晟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警声吉晟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12元,由福建警声吉晟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敏
审判员*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