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民终1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92号中福广场22层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05208469P。
法定代表人:刘坚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育英、蔡志超,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新度镇新度村1号一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7560179E。
法定代表人:翁国亮。
上诉人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弘晟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4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弘晟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4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判令海峡商贸公司立即返还长弘晟公司保证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海峡商贸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3.判令海峡商贸公司立即支付长弘晟公司工程款7934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被上诉人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海峡商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长弘晟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海峡商贸公司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及支付结算工程款应属于违约行为。一审法院以难认定长弘晟公司已履行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及付款条件不成就为由判决驳回长弘晟公司一审诉请794000元工程款缺乏依据。1、《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工程采用招标图总价包干方式,工程总价3967000元,已付2776900元,尚欠工程款1190100元未付。2、本案合同为包干价,且海峡商贸公司未主张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情形,故长弘晟公司不存在移交《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10.5款第2-7项文件的情形。二、长弘晟公司主张海峡商贸公司应返还保证金8万元及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明显错误。2013年11月14日支付了8万元的投标保证金,长弘晟公司已提供付款凭证证明。依双方签定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投标保证金应转为履约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周内无息返还。而长弘晟公司已发函要求办理结算,海峡商贸公司不予办理也不回复问题,应视为条件成就,海峡商贸公司应负有返还保证金义务。
海峡商贸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也是双方真实意愿。二、竣工结算完整资料应符合合同明确规定的内容,并不只是竣工图,更何况这份最终版竣工图海峡商贸公司没有收到。长弘晟公司一直强调已经提供,但无法提供相应书面移交单。长弘晟公司也没有移交材料报验、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三、长弘晟公司要求办理合同约定的结算资料,而海峡商贸公司只收到竣工结算报送总价纸质资料一份及电子版光盘一张,无其他完备资料,对方对于提交合格竣工资料用推定来说明缺乏事实证据。四、对于竣工结算一直由长弘晟公司委托律师发函说明,并未与海峡商贸公司进行沟通,海峡商贸公司强调要提供结算完整资料及对已完成部分不合格产品维修更换及部分设备到位。相关资料是以后移交住建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财产权首次登记中明确规定的最终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里的组成部分。
长弘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海峡商贸公司返还长弘晟公司履约保证金8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海峡商贸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海峡商贸公司支付长弘晟公司工程款1190100元及利息(其中396700元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海峡商贸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7934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海峡商贸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海峡商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14日,长弘晟公司向海峡商贸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80000元,签署合同后,该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2013年11月20日,海峡商贸公司(甲方)与长弘晟公司(乙方)就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D地块9#、10#楼及其地下室、室外的消防工程的施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1、承包范围:按福州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经海峡商贸公司确认的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D地块9#、10#楼及其地下室、室外的消防工程项目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图纸)进行施工,具体内容包括消防水部分、电气部分;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60天,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11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8月1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其中室外消防工程的计划竣工时间为2014年5月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开工令》为准;3、质量要求:各级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包消防验收通过;4、合同金额:采用招标图总价包干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本项目整体通过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招标图包干总价(即所有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内容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该合同价款除因暂定工程量的确定、设计变更或本合同所允许的调整外,不会因为人工费、货物价格或费率的变动等任何原因而有所调整)金额为3967000元;5、工程款支付:工程“单体/室外”全部完工系统调试完毕、联动调试合格并通过消防等相关政府主管部分验收合格后14日内,分别付至“已完成该部分合同价款的80%”;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经消防验收合格后,且结算审核完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保修期开始计算后两年,乙方妥善履行保修义务并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及乙方提交竣工记录图和操作及维修等手册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保修金无息支付给乙方;乙方在甲方付款前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6、工程保修:保修期二年,从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开始计算,保修金为结算金额的5%;7、履约保证金: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10%,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天支付给甲方合同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周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8、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负责核查并监督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乙方接到甲方的开工令后按时开工,工程质量符合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要求,包消防验收通过并承担应缴纳的各项费用;9、工程结算:乙方在完工验收后30个日历天内,应提供该工程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报告、竣工图纸、过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工程量计算式、套价文件等(含套价计量的电子文件);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甲方及监理要求办理结算手续或提供相关资料或测量要求办理结算手续或提供相关资料或测量完工工程量,所造成的结算推迟或其它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接到乙方合格的竣工资料及结算文件后三个月内办理结算;经甲方审定后的结算造价书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后,应返还一份给乙方,该结算书将作为乙方办理结算款项支付的有效依据之一,乙方应予以妥善保存,并在办理价款支付手续时出示其影印件;对于乙方因保存不善所造成的结算价款(亦含保修款)无法正常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0、违约责任:乙方如在合同履行期间,无故停工或延期的(含未通过消防验收),每延误一天,应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6个日历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剩余款项不再支付,并对本合同乙方已完成合格工程进行八折结算及付款,同时乙方应无条件在3天内将已完工程完整移交经甲方;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等等。合同签订后,长弘晟公司进场施工,涉案工程于2015年4月20日经验收合格,取得莆田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莆公消验字[2015]第0055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份。2018年6月4日,长弘晟公司通过福州市公证处向海峡商贸公司公证寄送了《关于要求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函》、《竣工结算报送总价》、《发票》、《消防验收意见书》,海峡商贸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签收了上述材料。案经审理,因双方对长弘晟公司是否已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意见不一,致诉讼。
另,长弘晟公司曾于2017年6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海峡商贸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80000元及支付工程款1190100元及利息,后经法院作出(2017)闽0304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以“涉案工程未经结算”为由驳回长弘晟公司的诉讼请求。长弘晟公司不服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上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闽03民终3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峡商贸公司至今向长弘晟公司支付2776900元,占工程价款的70%(2776900元/396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长弘晟公司与海峡商贸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海峡商贸公司应分别在“长弘晟公司按要求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经消防验收合格后,且结算审核完后付至工程价款的95%”、“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周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可见,本案工程进度款(至95%)的支付及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均以工程结算为前提条件;又查,合同规定长弘晟公司在完工验收后30个日历天内,应提供该工程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报告、竣工图纸、过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工程量计算式、套价文件等,现涉案工程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长弘晟公司应在该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结算资料以配合涉案工程的竣工结算,待结算审核后可向海峡商贸公司主张剩余工程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但长弘晟公司至今仅向海峡商贸公司寄送《关于要求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函》、《竣工结算报送总价》、《发票》、《消防验收意见书》四份材料,较之海峡商贸公司所要求具备的“材料报验、检验批、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材料差距较大,实难认定长弘晟公司已履行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之义务,故长弘晟公司诉求海峡商贸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80000元及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而长弘晟公司诉求海峡商贸公司支付剩余30%的工程款1190100元,根据上述认定,虽然本案并未达到“付至工程款95%”的付款条件,但合同亦约定“工程全部完工系统调试完毕、联动调试合格并通过消防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14日内,分别付至已完成该部分合同价款的80%”,现案工程已完工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故海峡商贸公司应向长弘晟公司支付未付的进度款3967000元×80%-2776900元=396700元及自2015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于长弘晟公司诉求的其他工程款,则因付款条件未成就,法院予以驳回。海峡商贸公司抗辩认为无法办理结算的原因在于长弘晟公司,虽然长弘晟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已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但作为合同相对方,海峡商贸公司仍应配合长弘晟公司完成竣工结算事宜,并就尚欠的材料予以明示,避免双方讼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海峡商贸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弘晟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96700元及自2015年5月4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长弘晟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20元,减半收取8410元,由长弘晟公司负担5784元,由海峡商贸公司负担2626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长弘晟公司认为本案是由于对方未进行结算导致诉讼,对本案其他事实无异议。海峡商贸公司对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将在下文中予以分析认定。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对于长弘晟公司的上诉请求,分析如下:
一、双方签定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招标图总价包干方式,招标图包干总价金额为3967000元,及本工程采用“招标图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即所有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内容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中,该合同价款除因暂定工程量的确定、设计变更或本合同所允许的调整外,不会因为人工费、货物价格或费率的变动等任何原因而有所调整,可见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款合同。
二、根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7.1.6条约定,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经消防验收合格后,且结算审核办理完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周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现长弘晟公司通过公证的方式向海峡商贸公司送达了《关于要求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函》、《竣工结算报送总价》、《发票》、《消防验收意见书》,而海峡商贸公司要求提供的“材料报验、检验批、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并非合同约定第10.5条约定的竣工结算资料,且涉案工程也已经验收合格,海峡商贸公司并未提出工程存在设计变更的抗辩,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工程存在设计变更的情形,故海峡商贸公司以未提供竣工结算材料为由抗辩其不应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
三、根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7.1.6条约定,长弘晟公司按海峡商贸公司要求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经消防验收合格后,且结算审核完后付至工程价款的95%”。现涉案消防工程也经竣工验收合格,虽海峡商贸公司未向其结算,但本案消防工程属固定价合同,海峡商贸公司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设计变更的情形,故海峡商贸公司还应向长弘晟公司支付3967000元×15%=595050元。至于8万元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第13.3条约定“甲方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周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上分析,长弘晟公司请求支付履约保证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5%保修金的问题,根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7.1条保修期开始计算后满两年,乙方妥善履行全部保修义务并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及乙方提交竣工记录图和操作及维修等手册(以较晚时间为准)后15个工作日,甲方将剩余保修金无息支付给乙方。及第12.1条,本工程保修期为贰年,保修金为结算金额的5%;保修期从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开始计取。因长弘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工程移交情况及完成保修期内的全部保修义务,故对于5%保修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其若有证据证明,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长弘晟公司通过公证的方式向海峡商贸公司送达了竣工结算材料,且涉案合同为固定价合同,消防工程又为验收合格,海峡商贸公司并未提出工程存在设计变更的抗辩,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工程存在设计变更的情形,海峡商贸公司以未提供竣工结算材料为由抗辩其不应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依法予以改判。长弘晟公司的上诉请求,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4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4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0000元及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5050元及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驳回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820元,减半收取8410元,由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33.5元,由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27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20元,由福州长弘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67元,由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5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荔琼
审判员 王力勇
审判员 林容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碧婷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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