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福清海口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181执161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人民政府大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65093555P
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清海口中学,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后井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81488546719C
法定代表人谢福成,校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海口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999357元及利息,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学校财政已是赤字,账户中的款项均系专项经费。
执行中,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并与福清市教育局沟通,现福清市教育局拟对被执行人应付工程款予以协调并分期解决,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该方案。
本院认为,本案需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 毓
执行员 黄煜薇
执行员 郭克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连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