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初54号
原告: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福清市海口镇人民政府大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65093555P。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杨平,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化莺,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梦回凤凰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凤凰之窗文化旅游产业园18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4P8GAF0G。
法定代表人:张希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梦回凤凰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兵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路遥
书 记 员 龙 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