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财保29号
申请人:***,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庆,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鑫,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申请人: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人民政府大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65093555P。
法定代表人:陈明,系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被申请人***、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在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到期债权(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款、保证金等),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300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30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对***、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被申请人***、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在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到期债权(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款、保证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被申请人***、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在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到期债权(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款、保证金等),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3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蒋国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任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