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桂龙建筑工程公司

柳州桂龙建筑工程公司与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324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桂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肖先明,董事长。
申请人柳州桂龙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4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桂龙建筑工程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4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发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