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万兴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再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张雪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述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植,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绵阳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中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邓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成,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明,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绵阳市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中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邓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成,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明,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绵阳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79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万兴房产公司、万兴建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川07民终46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民申339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再审申请人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述敏、郑植及被申请人绵阳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成、杨仁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川07民终468号民事判决以及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79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红玉

审判员  吴莹迪

审判员  唐剑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坤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