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万兴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民终1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审被告:绵阳市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邓彦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辛敏,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2年5月9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于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之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兵
审判员 于 红 霞
审判员 肖 玉 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罗玲金湘